2014年2月26日,新華網發(fā)布了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印發(fā)的《關于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意見》,標志著我國的志愿服務活動進入了制度化建設的行列。
志愿服務即不求回報的付出,一般是指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無償服務社會公眾生產生活,促進社會發(fā)展進步的行為。具有志愿性、無償性、公益性、組織性四大特征。高尚的奉獻精神,是志愿服務精神的精髓。志愿服務精神提倡志愿者與人為善、有愛無礙、平等尊重,志愿服務包含著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幫助、助人自助”。志愿者通過參與志愿服務,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時促進了社會的進步。
提倡志愿服務是社會文明的一大進步,是人類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大提升。與全社會相比,一個人的志愿服務力量是微小的,只有立足于一個平臺,才能讓這股力量無限匯聚壯大。社區(qū),就是這個提供志愿服務的最基本的平臺。
社區(qū)是若干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聚集在某一個領域里所形成的一個生活上相互關聯的大集體,是社會有機體最基本的內容,是宏觀社會的縮影。在我國,農村設有村委會等組織,有的村還興辦了若干的企業(yè)。在城市,一條街道上往往分布著黨政機關、企業(yè)、學校、商店等各種社會組織和單位,因此,人們的生活和工作都是集中在社區(qū)里進行的。社區(qū)里的人們通過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相互熟悉,形成共同的社區(qū)意識。社區(qū)意識就是人們對所在社區(qū)的認同感、歸屬感和參與感。在小型居住社區(qū)里,人們還會形成相互幫助、相互照應的親密情感聯系。志愿服務就會在這種環(huán)境下慢慢成長。
有些人片面地認為,從事志愿服務是慈善為懷、樂善好施的表現,把志愿服務看成一種單方面的施予;認為志愿服務只是為了減輕專職人員的工作負擔,把志愿者當作“廉價勞動力”;認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時間的人,才有資格或才會參加志愿服務工作。其實,每個人都有促進社會繁榮進步的義務及責任。參與志愿服務工作是表達這種“權利”及“義務”的積極和有效的形式。在服務他人、服務社會的同時,自身得到提高、完善和發(fā)展,精神和心靈得到滿足,因此,參與志愿服務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樂人”,同時也“樂己”。
參與志愿服務工作,既是在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同時也是在傳遞愛心和傳播文明。志愿服務可以有效地拉近人與人之間的心靈距離,減少疏遠感,對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wěn)定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在這個過程中,社區(qū)應該為志愿服務的組織或個人創(chuàng)造一定的條件,提供一些所掌握的情況,讓其施展服務社會的意愿,國家還得為志愿服務活動從制度上給予支持和保障。
與世界相比,目前我國的志愿服務活動總體上還處于發(fā)展的初級階段。要建立一支宏大的志愿服務隊伍,政府需要充分發(fā)揮主導作用,建立一些切實可行的制度來進行支持、鼓勵和規(guī)范,社區(qū)組織也要發(fā)揮積極作用,支持和關心志愿者隊伍的培育、發(fā)展和壯大。
現今,許多城市已建立起了多種形式的志愿服務組織,并制定了有關章程和管理辦法,志愿活動正逐步走向正規(guī)。但隨著志愿服務活動的發(fā)展,一些新的問題還會繼續(xù)出現,還需要我們去共同面對和處理,還需要各級組織來進行協調落實,還需要國家從制度上給予進一步規(guī)范,用制度為志愿服務鋪設健康大道。只有這樣,才會形成人人都是志愿者的風氣,我國的志愿服務隊伍才會更加發(fā)展壯大,志愿服務范圍才會更加寬廣,愛心才會撒滿全社會。(中國文明網)